教育费附加,是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来源、国家规定计征用于教育的一种税收。
农村教育费附加是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教育法对农村教育费附加也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包括在农民缴纳的乡统筹费中;
2.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不应由学校负责收取,更不得由学校直接向学生收取;
3.农村教育费附加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级人民政府管理;
4.农村教育费附加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不得用于乡内其他事业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不得平调乡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用于其他地方的教育发展;
5.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费中的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民缴纳的乡统筹费和村提留款的总和不得超过农民上年人均收入的5%。而教育费附加的比例应在农民年人均纯收入1.5%~2%的幅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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