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与证明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 措施。1988年11月5日,劳动部、国家教委等五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第2条规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时,双方必 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现象发生。”这里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内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1992年10月22日劳动部颁发了《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根据这些规定,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具体由劳 动争议处理机构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和证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鉴证过程中,有权制止和纠正劳动合同内容中的违法事项,有权查处利用劳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因此,实行劳动合同鉴证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严格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几年来,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劳动合同实行鉴证的实践证明,对劳动合同鉴证,好处很多,对依法管理和履行劳动合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劳动制度的改革。通过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可以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和是否可行等,进行全 面审查和证明,从而稳定因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而确定的劳动关系,并促使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从而防止招工、用工制度中可能出现的混乱现象和违法现象,促进劳动合同制全面、顺利地实施。
(2)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除了依法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和证明外,还要督促、检查劳动合 同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已经鉴证的劳动合同;同时,通过鉴证,合同双方当事人都确切地知道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清违反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增强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感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促进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
(3)有利于劳动合同管理。通过鉴证,劳动行政机关可以掌握各用人单位的招工、用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便于对其招工、用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旦发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的现象,可以及时纠正;如果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可以迅速地查清其原因和事实,及时作出妥善处理;同时,也促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管理。通过鉴证,用人单位明确自己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的责任,就会高度重视,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的履行。
(4)有利于防止劳动合同纠纷的出现,减少劳动争议。目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制观念普遍较为淡薄,在前几年实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有些当事 人签订劳动合同十分草率,合同条款不具体、不明确、不完备,该规定的不规定,该明确的不明确,有的甚至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这些都对 劳动合同的履行埋下产生纠纷的隐患。通过依法认真地审查、鉴定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及时地消除上述隐患,防止因实施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从而减少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