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有以下几方面:
(1)根据案件管辖分工,对绝大部分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权。在侦查阶段,有权实施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和通缉等侦查行为;
(2)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有权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逮捕,有权实施其他强制措施;
(3)对刑事案件进行预审,并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写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4)负责对部分刑事判决的执行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有以下几方面:
(1)根据案件管辖分工,对绝大部分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权。在侦查阶段,有权实施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和通缉等侦查行为;
(2)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有权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逮捕,有权实施其他强制措施;
(3)对刑事案件进行预审,并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写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4)负责对部分刑事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