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受伤害的主体。为了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十项主要权利: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了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权。
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5、《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停止作业和紧急避险权。
6、《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行使停止作业和紧急避险权时,有不因此而被单位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7、《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享有伤社会保险权。
8、《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
9、《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接受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培训等受教育权。
10、《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