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一件法律案例,说明该案例的事实经过和审判过程与审判结果,并对此谈谈自己的想法和感受(最好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进行分析)
案例:
张某(女,十九岁),高考落榜在家复习功课,准备第二年再考。一日,张某觉得累了,想出去玩玩,于是带着邻居的小孩李孩(女,三岁)和王孩(男,四岁)到野外去玩,他们在一粪窖(水深约一米)边玩时,王孩不幸掉入其中!张某由于“怕臭”不下去救,只是站在那里喊“救人!”这时恰好一初中生刘某(男,十五岁)路过,张对刘说:“快!快下去救人!”刘说:“你为什么不下去救?”张说:“我怕臭”刘说:“你怕臭我就不怕臭了,你不下去我也不下去!”两人正在互相推辞的时候,在旁边不远处犁地的陈某闻讯赶来将王孩救起,由于溺水时间太长,王孩已经死亡。
问题:本案中,张某,刘某是否犯罪,若犯罪,是什么罪?
审判结果:张某犯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刘某不犯罪。
理由:1、张某将李、王两孩带出去玩,她对两孩就有了一种特定的看管义务(刘某是偶尔路过,就没有这种义务)。
2、张某明知道不救起王孩的话,王孩就溺水而死,她却没有去施救,任凭王孩被溺死。
3、刘某如果想救起王孩只是举手之劳,他却抱着“你不救,我也不救”的心理,没有去救,应该受到道德的责备。因为他对王孩没有特定的看近义务,不能够成犯罪。
法律依据: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如果是希望,就是直接故意,如果是放任就是接故意。结合本案,张某明知道不救起王孩,王孩就会溺水身亡,作为有特定义务的他,没有去救,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因而产生了对王孩生命的非法剥夺这一危害结果。所以应该将张某的行为确定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自己的想法: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故意可以分成两种,直接故意比较明显,是一种积极的心理态度,是希望某种结果的发生,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而间接故意,是一种消极的心理态度,是放任某种结果的发生,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间接故意犯罪容易与过失犯罪混淆,其主要区别是认识因素的不同,前者是明知某种结果(肯定)会发生,而后者是应该预见某种果的(可能)发生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这种结果的(可能)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