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寅初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57年我国著名经济学家马寅初在《新人口论》中提出要实行计划生育,1962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至此计划生育在城市和少数农村推行,70年代逐步在全国实施。为推进计划生育法制建设,1978年,我国宪法第一次写入计划生育的内容,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宪法进一步增加了有关计划生育的条款和内容,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些规定确立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1991年国家计生委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修订后重新颁布,之后又相继颁布了《人口计划管理办法》、《计划生育费管理办法》、《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细则》等。卫生部为做好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管理,也制定了《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办法》、《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男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等,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实施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