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定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义务教育法》中,对“义务教育”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也体现不出“义务教育”属于政府“应尽的责任”同时也属于“不受报酬的劳动”。只在《义务教育法》第十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目前,享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虽然不必缴纳学费,但必须缴书本费和“杂费”。以及其他“代收费”。这在“一费制”中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目前的九年义务教育实际上还远非真正的“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