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8个职司委员会之一,1946年2月成立,是联合国处理人权问题的主要机构。其成员国由经社理事会按地区分配原则选举产生。人权委员会初建时只有18个成员国,1979年扩大为43国。1992年第48届会议起,成员国增至53个(亚洲12国、非洲15国、拉美和加勒比地区11国、东欧5国、西欧和其他地区10国),任期三年。
人权委员会的职责有: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宗旨和原则,在人权领域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议和起草国际人权文书并提交联合国大会通过;就世界上任何国家的人权问题进行公开或秘密的审议,其中包括调查有关侵犯人权的指控,处理有关侵犯人权的来文,就有关国家的人权局势发表意见并通过决议。
长期以来,该委员会将由于种族隔离、种族主义、殖民主义、外国统治、侵略与占领造成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问题作为其优先审议的重点,如南部非洲问题、巴勒斯坦民族自决权遭受侵犯问题等。
人权委员会每年春季在日内瓦举行为期六周的全体会议。除53个成员国外,联合国其他成员国、非成员国、各专门机构、区域组织和为联合国所承认的民族解放运动以及在经社理事会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可派团以观察员身份与会。
2006年03月22晚,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决议,决定于6月19日废除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正式宣告已存在60多年的人权委员会的终结。
经社理事会是根据第60届联大的建议通过这项决议的。联大15日通过决议,决定设立人权理事会以取代人权委员会,并建议经社理事会于6月19日废除人权委员会。联大将在5月9日选举人权理事会的47个成员国,人权理事会将于6月20日举行首次会议。人权理事会的总部也将设在日内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