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十条规定,首次授予海军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是:海军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军衔,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海军中校、少校军衔,由海军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授予;海军上尉、中尉、少尉军衔,由海军军级单位的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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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十条规定,首次授予海军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是:海军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军衔,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海军中校、少校军衔,由海军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授予;海军上尉、中尉、少尉军衔,由海军军级单位的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