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化?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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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新社前日报道,2001年4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把“严打”整治斗争与惩治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等渎职腐败犯罪结合起来,把查办目标直指与黑恶势力勾结、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从2002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分析可以看出,群体性、团伙性的窝案、串案成为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突出特征。这种形式的司法人员犯罪危害大,查处案件难度大,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打击黑恶势力的程序法依据———刑事诉讼法主要实行地域管辖原则,那么每一级司法机关都在特定行政区域内行使职权。对于黑恶势力来说,只要用金钱等买通自己所在区域内的实权人物,那么就可以减少被绳之以法的风险。被买通者的级别越高,自己的风险就越小。这在经济学中叫“管制贿买”。在这样的保护伞之下,就形成法律不能追究的盲区,导致黑恶势力“合法化”。这样一来,那些地方的司法权力本身却成了法律实施的障碍。

一个国家的治理离不开强制,但是这种强制必须是理性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的。只有如此,国家权力的强制才使人们服从。司法人员与黑恶势力形成利益同盟,除了司法人员需要钱财外,还有司法人员需要黑恶势力的暴力帮助,来摆平一些事情。

司法人员与黑恶势力形成利益同盟,这个同盟的中心在于黑恶势力,而不是司法机关。也就是说,虽然两者之间互相利用,但是从整体上来看,从这个同盟之中获得最大利益的是黑恶势力。这个利益同盟通常也叫国家权力的“黑社会化”,目前主要发生在一些基层。与一般的黑恶势力相比,这个同盟危害更大。因为一般的黑恶势力往往受到合法政权的打击和制衡,最多在特定区域、很小程度内控制一小部分人,不能一手遮天。这个同盟不仅使黑恶势力“合法化”,而且可以使司法人员共享权力。这种共享不仅降低了国家权力的威信,而且使黑恶势力对民众的人身和财产可以为所欲为,民众就无可逃遁,只能听凭宰割。因为民众在国家权力面前,惟一的力量在于根据宪法和法律讲理。而民众的这种讲理常常在黑恶势力的暴力面前不堪一击,在黑恶势力“行使”权力时只会感到恐惧、屈服和沉默。

哈佛大学俄裔经济学家施莱佛的研究结果表明,俄罗斯的法制环境是转轨国家之中最差之一,因此丧失国家强有力保护的经济活动完全处于不确定之中,用黑社会的暴力来部分替代国家保护功能,所以俄罗斯黑手党横行一时。由施莱佛的研究成果可以推出,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可以打破司法人员与黑社会的利益同盟,同时将黑社会压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乃至于完全消除。

主要特征是权力范围的私产化和权力行使的无规则性。掌权者把自己的治理区域视为私产或封建领地,任意使用其权力,不受任何制度与规则的约束,权力者个人的意志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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