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主体的转变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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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mfslx520 的说法不准确、不全面。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而配偶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责任,所以丈夫去世后,妻子对其夫生前所欠的债务应当偿还。未成年的儿子不负义务。

当然,如果该债务非常确定地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那么drmfslx520 的说法是对的。

根据《继承法》第33条1款的规定:

“继承财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列。”

因此,对于此债务,债务人的妻子有义务偿还,且其偿还范围限制于遗产实际价值之内;而其儿子属于民法上的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须承担此债务。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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