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稀奇古怪之事层出不穷。这不,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所穿的“金牌跑鞋”忽然被定为“国宝”了,而且将于6月5日以1000万元人民币的底价拍卖。
这个消息是上海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发布的。消息说:“本次拍卖活动由上海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共青团上海市委、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和上海市体育局联合举办。拍卖底价1000万人民币是经过项目组专业评估后确定的,现已开始在全国范围寻找买家。”令人解颐的是,消息发布者还言之凿凿地说:“这次拍卖的买家范围仅限于国内。因为刘翔的金牌跑鞋是国宝。虽然目前已经有海外的买家愿出价1300万元以上购得这双金牌跑鞋,但有关方面没有答应。”(新华网上海5月13日电)
一双奥运冠军穿过的鞋子,居然成了“国宝”,真令人啼笑皆非。是因为此鞋的制作材料特别珍贵吗?肯定不是!因为此鞋不过是美国耐克公司生产的大量跑鞋中的一双而已。外国人生产的鞋子,居然成了中国的“国宝”,看来其价值不在于这双鞋子本身,而在于谁穿过它。因为刘冠军穿过,所以才使鞋身价飞涨。由此推论,只要比赛那天刘冠军穿过的用过的东西,是不是也都有了非凡的意义呢?他穿过的运动衣该值多少钱?他穿过的袜子、内裤难道就不是“国宝”了?
由此再推,奥运冠军不仅刘翔一人吧?历届奥运冠军更多,大家获得的金牌是一样的,所谓“为国争光”也是同等的,他(她)们的衣物也应与刘翔的衣物享受同等待遇才对啊,难道别的奥运冠军的衣物就不是“国宝”了?由此看来,我们的“国宝”何其多啊!
大家大概还记得前几年天安门宫灯的拍卖闹剧吧?宁波“金融大鳄”吴彪以1380万元天价拍得天安门城楼上用过的两只旧宫灯,买来后无所用之,只好将这两个庞然大物扔在仓库里。有意思的是,没过多久,吴彪便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知他买来的那两个“国宝级”灯笼是否会被允许挂到他服刑的狱室门口。
还是回到刘冠军的鞋子。明眼人一看便知,这不过是有关单位、商家与刘冠军合谋的一场商业秀罢了,只等有冤大头上当了。他们扬言“海外的买家愿出价1300万元以上购得这双金牌跑鞋,但有关方面没有答应”云云,也就骗骗三岁小儿罢了。这种“愿者上钩”的把戏,只能在国内有市场,而且只能在国有企业中有买主。所以,拍卖方才将买家范围定于国内,也免得拍卖时那个“海外”买家不来竞拍而使拍卖方难以自圆其说。
笔者曾经有过疑问:这样的骗局,也会有人做冤大头?但一想到吴彪竞拍宫灯之事,也就恍然大悟了。譬如说,你拿出公款一千万去竞拍,拍卖方可能会悄悄返还五百万给你个人。花别人的钱,既得名又得利,何乐而不为?至于那双鞋嘛,大家心知肚明:不过一双被人穿过的鞋而已,算什么“国宝”?难道谁买到了,还要天天将鞋供在办公桌上?
在许多人的头脑里,一谈国宝,一般先想到那些有历史感的死的器物,如多少年前的坛坛罐罐等等,活的嘛,顶多是大熊猫、中华鲟之类。笔者认为,这些都不能算是国宝。真正的国宝是人才!其实,这种观点在两千多年前就有了。战国时魏惠王曾与齐威王比宝,魏惠王以其有“径寸之珠”而洋洋自得。齐威王道:“寡人以为宝者与王异。”乃列举其名将贤才而夸之,“惠王有惭色”。魏惠王以其有个大明珠为“国宝”,而齐威王以人才为“国宝”,二者之优劣高下不言而喻。不料时过两千多年,人们竟然仍以金银玉珠坛坛罐罐之类为“国宝”,鲜有将人才喻为“国宝”者,真令人不知今夕是何年了。就拿刘翔为例,若说“国宝”,也应是刘翔,而不是他穿过的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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