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在各种活动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行和其他防治污染的有关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申报的制度。
环保局
1.一切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简称排污单位)应先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排污申报登记表》按照国家环保局编制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填表说明》和环保部门的具体要求如实填表;
2.将填好的排污申报登记表送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预审,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送申报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核。申报时,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数据的计算依据和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的,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污申报单位上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查,对于手续完备、数据和资料齐全的申报合格者予以登记注册;申报不合格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申报登记手续;
4.新建、扩建、改建或转产的项目,试产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5.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时,应当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以及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应提前15天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履行变更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