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应受到何种服务与保护?
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应受到下列服务与保护:
(1)、务工经商人员办理有关证照,手续齐全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刁难。
(2)、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劳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 生活条件;依法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和休息的权利。
(3)、劳动、卫生、计划生育等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应当经常地对务工经商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病的防治,以及计划生育工作。
务工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和医疗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救治,用人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抚恤工作。
(4)、务工经商人员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有权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障。
(5)、务工经商人员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或者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