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从婚姻开始的,婚姻是家庭成立的前提条件。了解家庭就必须了解婚姻本身及其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从表现形式上,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则是男女两性一种特定的社会结合。它既具有自然属性,更具有社会属性。男女两性的差异和人的性本能,是婚姻在生理上基础;也是男女两性构成婚姻关系的自然条件,人到一定的年龄,随着生理和心理的成熟,自然而然地会产生对性的需求,而青年男女两性间的婚姻关系,则是满足这一需求的合理的、稳定的、直接的方式。但是人是有社会性的,人的性行为,不同于动物,乃是具有社会规范的爱情行为,它必然会受到社会法律制度、社会风俗和道德观念的制约。因此,并非所有的两性结合都能成为婚姻关系,只有符合一定的社会风俗和法律制度的两性结合才是婚姻。
既然婚姻受社会法律制度、社会风俗和道德观念的制约,因此,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婚姻形态也就多种多样。人们缔结婚姻的动机也各不相同,有繁衍型、政治型,但就整个人类而言,缔结婚姻的目的,不外有三:其一,满足生理的需要;其二,组成家庭繁衍后代使种族得以延续;其三,过美满幸福的生活,履行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前者属于人的自然属性的需要,后者属于社会属性的需要。
那么,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简单说来,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和纽带,而家庭又是婚姻的组织形式。它们是同时发生的。首先,家庭自婚姻始,没有婚姻也就没有家庭。其次,婚姻的出现,意味着出现了为社会所承认和规范的较稳定的两性结合单位(即家庭)。第三,婚姻仅意味着夫妻关系,家庭不仅包括夫妻关系,还包括由这种关系发展起来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亲属关系,家庭制度比婚姻制度更复杂,更完备。
有人把家庭比喻为一艘航船。夫妻生活中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如同风浪,即能为航行增色,也能给航行造成麻烦。夫妻的矛盾能否正确处理,对家庭之船的影响也是迥然不同的,夫妻生活中的常见矛盾有哪一些呢?以下六个方面的矛盾不可忽视。
(1)家务矛盾。目前,一般职工的家务负担很重。不少职工的工作单位离家远,上下班在路途上要花去不少时间,这样,家务同工作、同休息、同业余生活的矛盾就显得十分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家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分担,矛盾可能缓和一些;如果家务全部或主要由一方承担,这一方就会因疲惫不堪而造成情绪的恶化。尤其是在身体不适或受某种外界刺激的条件下,家务疲劳造成的情绪恶化会进一步加强。这时,另一方若不及时给予情绪上的安慰,龃龉的产生就很容易了。家务矛盾除了“量”的表现外,有时也反映在“状的不同评价上。比如有些夫妻,常因一方对另一方做家务的质量看不惯、不满意而产生纠纷,就属此例。
(2)经济矛盾。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都有工作,经济条件比单职工家庭要好得多,家庭经济安排自由度较大,这对减少经济矛盾显然是有利的。但正因为双方都有收入,经济上是平等的,相互制约的机会也就增加,因而又出现了新的矛盾“热点”。其中之一是,家庭经济权的掌握,如果双方都要当第一把手,由自己说了算,矛盾就自然产生;二是,一方对另一方管得过紧,使另一方感到经济上的自主权彼过分剥夺,也会发生抗争;三是,经济开支上双方缺乏商量,有些钱用得不是地方或者效果不好,也会引起争论;四是,一方留“私房钱”,被另一方发现,会影响彼此的信任度,以致产生纠葛。
(3)个性矛盾。所谓个性,就是一个人稳定的思想、行为方式。每个人的经历、文化程度、修养、生活环境等条件的不同,先天遗传因素也有差别,在气状、性格、意志、兴趣、能力等个性表现方面,都会有差别。拿性格来说,夫妻中一方是急性子,另一方是耐性子;或一方性格外向,另一方性格内向,这是常有的。急性于碰到慢郎中,若双方不能协调,互相看不惯,就会闹矛盾,甚至纠纷不断。这样说来,是不是性格类型相仿的夫妻一定能和谐相处了呢?也不是。急性子碰以急性子,一个心有不快,就温形于色;另一个看到对方冷面孔,听到对方刺耳话也“反应”迅速,纠纷恐怕也是很容易发生的。所以,夫妻相处不论各自属于何种性格,都要相互照应调适,这样才能相得益彰。性格方面的矛盾是如此,能力、兴趣方面的差异也是如此,处理得不好,同样会成为感情矛盾的策源地。
(4)社交矛盾。我国长期是个封建的、闭锁型国家,人际关系中的交往十分有限。因此在过去的家庭中,社会矛盾是不多的。现在,随着社会的开放、观念的革新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这类矛盾在夫妻生活中的比重也逐步增加。一般说来,如果夫妻双方的社交活动是共同进行的,社交本身的矛盾不会很多。但由于社交活动很占时间,又增加开支,过多的社交会诱发、激化家务、经济等其他方面的矛盾。如果夫妻双方的社交活动是分头、各管各进行的,那么,不仅家务、经济等其他方面的矛盾会增加,而且社交本身也会造成新的矛盾,特别是当一方的社交时间过多,社交对象中较多地接触异性时,还会引起另一方的嫉妒和猜疑心理,矛盾的发展就可能呈现更加复杂的态势。
(5)子属矛盾。虽然“核心型”家庭(指一个家庭只有一对夫妻关系)的比重不断增加,但同父母居住在一起的“扩大型”家庭仍占不少比重。即使是“核心型”家庭,也有一个同丈夫双方父母、亲属来往的问题。人际交往涉及到感情、经济、时间等问题。夫妻双方在同各自的家庭和对方家庭来往中,若在态度亲疏、用钱松紧、时间多少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不同:比如妻子同娘家亲,同婆家疏;或者丈夫为父母家用钱大方,为岳父母家用钱小气,都有可能发生纠葛。此外,双方的亲戚对家庭带来的方便与麻烦若有很大差别,夫妻双方又缺乏谅解精神,也会在情感的不同体验和表现中,产生矛盾,酝发纠纷。
(6)子女矛盾。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进展,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过去分散给几个子女的父母之爱,现在集中到一个子女身上,独生子女在父母心目中的地位也就急剧提高。天下父母都爱子女,都在子女身上寄托着很大的希望。不少父母宁肯自己吃得差一些,穿得旧一些,用得省一些,也要为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正因为父母在子女身上寄托着很大期望,投入了很大精力。因为,当这种期望和精力因子女的身心、品行发展不好而不能如愿以偿时,父母双方失望心理就有可能为彼此的关系制造麻烦。有些夫妻平时相处不错,一旦子女生病就互相埋怨、责怪,正属这种情况。当然,子女稍大以后,进了幼儿园、小学,还有一个管教问题。夫妻双方在这方面的主张、方法相悖,又不善于很好协调,也会“鸡里狗里”烦忧不断的。
在上述六种常见的夫妻矛盾中,尤以家务、经济、子女矛盾居多。有人曾对国内一百例夫妻矛盾(纠纷)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因为子女而造成夫妻矛盾的,约占三分之一,居各类矛盾之首。家务、经济矛盾各占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比重也不小。夫妻间的个性矛盾,虽然有它独立表现的地方,但大多是渗透在家务、子女、社交等其他矛盾表现之中的。同社交矛盾有逐步增加的趋势相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亲瞩矛盾的比重则有下降趋势。当然,如同生活永远处于不息的变动之中一样,夫妻生活中的矛盾也是因人因时而异的。我们分析夫妻常见矛盾的目的,无非是提请人们对这些矛盾要有正确的认识。任何矛盾都是可以解决的,关键在于我们要正视矛盾,正确地分析矛盾,找到矛盾产生的原因,从而采取正确的方法。倘使真能这样,那么,即使是眼下矛盾丛生的家庭,重新得到安宁,获得和睦,恐怕也是转日可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