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任制和合议制两大类。
独任制仲裁庭简称独任庭,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办事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适用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用法律法规明确的人事争议案件。
合议制仲裁庭简称合议庭。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办事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除简单人事争议案件外,均应组成合议庭处理案件。合议庭又分为一般(普通)合议庭和特别合议庭。若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集体人事争议案件,可组成特别仲裁庭处理。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当事人方人数多少,案情繁简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按照仲裁监督程序决定重新处理的案件,还必须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