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苏人通[1998]206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徐州市人事仲裁委员会对下列人事争议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裁决过的案件;
(二)不属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三)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也就是发生人事争议60日以外的;
(四)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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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苏人通[1998]206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徐州市人事仲裁委员会对下列人事争议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裁决过的案件;
(二)不属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三)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也就是发生人事争议60日以外的;
(四)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