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苏人通[1998]206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徐州市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如下人事争议:
一、徐州市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如下人事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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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徐州市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如下人事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