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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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
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
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行一院制。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
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
全国人民代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2.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
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有权罢免上述
人员。
4.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 其制度;
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
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的一般程序为: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各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
小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将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
全体会议表决。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经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
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宪法的修改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
名,可以提议 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
方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
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省、自治 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民
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三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
代表提议, 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
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
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题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
秩序, 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
划; (四)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
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
乡、 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
全民 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
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 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和
向本级人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由大会表决。
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