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和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可归纳为下列各项: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