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6周岁的童工
对于未成年工的年龄,世界各国劳动法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我国《劳动法》第58条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指虽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但未成年的自然人被录用为劳动者。其中具体的年龄界限,由各国法律具体规定。按照1973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规定,参加工业劳动的最低年龄标准为15周岁。在批准这项公约的国家中,凡年满15周岁单不足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录用位工人的,可称“未成年工”。。
我国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的生长发育期,国家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规定对未成年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加以特殊保护。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未成年工的工作种类和工作强度予以限制。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具体如下: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病杂音。
(二)呼吸系统
患有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呼吸音明显减弱、各类结核病、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患有各类肝炎、肝、脾肿大、胃、十二指肠溃疡、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患有急、慢性肾炎、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患有甲状腺机能亢进、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患有智力明显低下、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患有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它
患有结核性胸膜炎、各类重度关节炎、血吸虫病、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95克(<9.5g/dL
二、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三、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不满16岁的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