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是对原《兵役法》的补充和完善,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在兵役制度上,原来义务兵服役期限为: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义务兵超期服现役的期限为:陆军1年至2年,海、空军1年。改为:陆、海、空三军义务兵服现期限一律为2年,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义务兵服役期缩短以后,优待安置政策不仅没有削弱,而是更加强化了优待安置法规。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是对原《兵役法》的补充和完善,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在兵役制度上,原来义务兵服役期限为: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义务兵超期服现役的期限为:陆军1年至2年,海、空军1年。改为:陆、海、空三军义务兵服现期限一律为2年,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义务兵服役期缩短以后,优待安置政策不仅没有削弱,而是更加强化了优待安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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