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曼玉:告波司登获赔50万元。
2007年,香港著名影星张曼玉和上海波司登公司分别将对方告上法院。起诉的理由是,某内衣厂采用变造影像的方式,将张曼玉的肖像与该公司的产品剪辑合成一幅广告照片,并复制“张曼玉”的签名标注在产品“形象代言人”上,对外发布广告及宣传。公司还在国内中央电视台、多家地方电视台播放上述侵权广告达上千次。张曼玉的代理律师表示,波司登公司以这种“移花接木”的方式宣传其产品,侵犯了张曼玉的肖像权以及姓名权。后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波司登方面赔偿人民币50万元。
刘德华:形象频频被侵权。
“天王”刘德华是很多企业的“最爱”,他的形象经常出现在企业广告上,不过有很多都是企业“自作多情”,刘德华根本没跟他们签约。而刘德华也是维护肖像权比较“勤快”的明星,多次起诉擅用他形象的企业。2007年,刘德华起诉广州某实业公司和影视公司肖像侵权,该实业公司将该图片在其生产的DVD包装盒、开机画面、使用说明书及产品目录册中使用,并用“刘德华你是我的骄傲”广告语及原告的签名等手段。刘德华要求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共计220万元。2008年,东莞某诊所医疗广告的封面人物就是刘德华,他这次代言的广告不再是名车、名表或者是名洗发香波,而是治疗前列腺炎。不过刘德华压根没签过这个代言合同。同样被这家诊所侵权的还有林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