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罚款合理吗?
我的一个朋友前几年在房改拆迁时,为了更好地照顾父母将自己居住的一间公产房屋借给了妹妹,自己随父母一起住进了由父母出资购置的另一处公产房。当时为了报销冬季取暖费,经与父母和兄弟姐妹协商,将房屋产权证写成了他的名子。这样我朋友虽有两个房屋产权证,但事实上只有借给他妹妹的那间房屋是属于他的。
几年后,他妹妹一家由于变故,失去了一切生活经济来源,因此也欠下“房管站”一年多的房租费,共计四百余元。为此,“房管站”将房子给查封了,并要进行三千元的处罚。
所有这一切我朋友全不知晓,后经其姐姐告之才知道了事情的经过。于是,他马上找到了房管站的有关领导,说明了情况,道了歉,留了电话,写了保证书,并表示马上补齐所欠房费,同时为了表明诚意,愿提前预交一年的房租,而且今后无论有什么问题,都可直接与他联系,并请求房管站领导,鉴于他妹妹家的实际情况,就不要进行三千元的罚款了。找了几次房管站的有关领导,他们只是推托研究研究,始终不予解决。
为了不影响我朋友的工作和担心我朋友的身体(患有心脏病),后来就由退休在家的姐姐出面解决此事。这期间房管站的有关领导多次对他姐姐说,我们之所以不解决,就是因为你弟弟有两处房子,他有房子住,而且再过两个月等期限到了,我们就把房子收回。他姐姐为迫于房管站的压力,也为了息事宁人,最后背着我朋友,补交了所欠的房租和两千元的罚款,把问题解决了。
现在我朋友知道了补交两千元罚款的事情,总觉得这两千元花得怨。因此,有几个问题想请教各位专家。
1、房管站有权将他的房屋收回吗?
2、房管站有权对他进行罚款吗(罚款开的不是发票是“收据”)?
3、罚款数额合理吗(房租只欠四百余元却罚款两千元)?
4、所有这些都是在我朋友与房管站签订的租赁合同过期,新租赁合同又没签订的情况下进行的。
请各位专家赐教!
參考答案:1.房管站有权收回自已产权的房屋(是在你朋友先违约的前题)
2.没有权,他们俩之间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他们俩是平等的两个主体,房管站不是国家什么行政部门,没有指法权,所以他是不能罚款的,他只能到法院起诉你朋友违约,请求法院判你朋友违约,要求他赔偿违约金
3.没有罚款权就不存在罚多少合理不合理的了,罚一分也不合理
4.那就更没有道理了,但是房管站有权收回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
5.当然能要回来,可以去那的上级主管部分或着走法律诉讼这个渠道.
6.事情闹大,最大的害处就是被收回一处房产,但是我看你就是不往回要钱,房管站也准备收回你的一处房产,你的朋友应该自已权衡利弊看看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