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月前向公司说要走的事,但我十一月三四号递交的申请。今天刚写的离职手续。但公司说有规定公司要暂扣45天后才能给,我发现这个问题后向领导说明回家没有路费等情况,公司说不管,而且还说离职后就不能在公司住了
我感觉这很不合理也不合法。
请问一下有什么相关法律能说明这是不合法的吗?
我很着急。希望各位好心的律师们帮帮我吧。
这是我的QQ号:***********
希望你们能加我详谈。。。
參考答案:你已经提前向对方提出辞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如果已经确认劳动关系终止,应当立即结清款项。
如果双方原来在劳动手册中有约定这一制度,那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申请仲裁能够更快一点,可以申请仲裁。
如果对方不给,建议在走的时候,要求对方写明什么时候来领钱并盖章,否则容易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