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十月份我和武汉一家公司签定了一份劳务分包的协议,协议完工的日期是十一月十五号,到十一月一号的时候,那家公司要更换劳务施工队,(就是要把我给换掉).这个时候我计算了一下自己的开支,约有一万四仟元.(因为在合同里面那家公司把设备运输的费用,工人住宿的费用,伙食的费都用,工人的工资都要求我来承担)我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约有八仟元.(因为进场施工没几天,前期按排工人的费用是比较大的).在十一月三号要求我退场的时候我提出把这一万四仟多块钱都退给我.当时那家公司的部门经理答应了.(有很多人证在场)但没有签补充协议.
在十一月四号更换我的那支施工队伍因施工难度太大,立马就退出了.这个时候那家公司的部门经理又要求我把施工设备运回公司才给我钱.后来我费尽周折把设备运回到那家公司,但到现在那家公司却拒不支付我的劳务费.
请问我申请法律仲裁有用吗?这是否符合”清欠农民工工资”的范畴?如果直接起诉的话我应该怎么做?律师费怎么收?
我的邮箱是:lfxu03@126.com
谢谢!
參考答案:我认为不属于清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你可以直接以其合同违约来向法律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