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因挨领导刘某批而怀恨在心,乘刘某值班睡熟点火想报复,但后又怕造成严重后果,便用石头将值班室玻璃砸碎将其惊醒后逃离,刘某冲出值班室后速将大火扑灭,但还是造成部分公共财产损失,请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參考答案: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且是既遂。放火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判断既遂的标准一般采独立燃烧说。陈某的行为造成了部分公共财产的损失,可以说明两点,一是他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的生命或财产,也就是说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二是引燃物已经独立燃烧,经他人扑救才避免了损失的扩大。从这两点,不难得出上面的结论。至于,陈某因害怕而主动将他人惊醒救火的行为是既遂之后的事情,只能作为量刑时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而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