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而言,法无禁止即为自由
对政府而言,凡是未经法律授权的,均不得为之;而对人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人民都可为之 。这是法治原则的另一层涵义。实际上,这也就是罪刑法定和处罚法定原则的另一种提法。这是人民自由和自身安全感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必须有充分的自由,否则就不是市场经济了。有了这一原则,人们才敢于放心大胆去做一切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才能充分调动人们的创造力和积极性,整个国家也才能富有活力。
当然,社会活动是极为复杂多变的。在某一时期或某一地区,常常会有新的危害社会或公共利益的行为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及时立法或修改旧的法律,提出哪些行为必须禁止,规定刑罚或处罚的办法。但必须明确的是,在法律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前的行为,不能被视为违法或犯罪。法律不能溯及既往。否则,人们将永远生活在担心和不安定之中,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哪一天会忽然被视为违法或犯罪而受清算和惩罚。这在市场经济中尤为重要。因为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其丰富性和创造性。担惊受怕将窒息市场和社会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