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进口设备企业须知(续)
(发布日期:2006-2-14)
减免税备案
各类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向海关申请减免税设备之前必须向海关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项目
企业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海关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和单证:
(一)企业填写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鼓励项目确认书(正本、1998年1月1日以后
成立的鼓励类项目需提供);
(三)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四)外经(贸)委的批复(正本);
(五)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的合同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七)验资报告(复印件);
(八)企业对自身情况以及生产产品情况的承诺函;
(九)其他海关认为需要的资料和单证。
企业增资备案时,以外经委对企业的增资批复日期为立项日期,增资项目作为一个独立的新项目对待,需提供的有效单证按照新项目执行。
二、自有资金项目
自有资金项目是指五类企业(即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即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减免税审批。
自有资金项目在办理备案时,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和单证:
(一)企业填写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企业收取由原颁发项目确认书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备件证明》(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由原审批部门出具)(正本);
(三)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收取《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证书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正本);
(四)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的审计报表及财务报表;
(六)验资报告;
(七)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八)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和单证。
免税申请表的审批
一、外商投资项目
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征免税证明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和单证:
(一)企业填写的进出口货物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合同、发票、装箱单(复印件);
(三)设备的图片、设备的用途和功能的说明;
(四)企业承诺书;
(五)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设备清单(正本,1998年1
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需提供);
(六)海关审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自有资金项目
办理自有资金项目征免税证明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和单证:
(一)企业填写的进出口货物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合同、发票、装箱单(复印件);
(三)设备的图片(正本);
(四)设备的用途和功能的说明;
(五)企业承诺书;
(六)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设备清单(正本);
(七)海关审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
一、异地监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跨海关监管区使用减免税货物,须办理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
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异地监管手续应提供以下单证和资料:
(一)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
(二)《特定减免税货物跨关区异地监管、结转报批表》;
(三)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和进口报关单;
(四)设备进口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使用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和单证。
二、设备结转
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货物因故需转让的,转入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由转让方直接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结转手续,否则应办理补税手续。
转出方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应提供以下单证和资料:
(一)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
(二)《特定减免税货物跨关区异地监管、结转报批表》;
(三)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和进口报关单;
(四)转出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使用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
(六)转入企业的鼓励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七)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和单证。
第四十六条 减免税货物结转由转出地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向转入地海关发送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转入企业根据进口货物减免税申办要求,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审核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并在转入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进口货物形式报关手续,由转入地海关将联系函回执发回转出地海关。转出地海关凭联系函回执和结转出口报关单办理结转减免税货物结案手续。
三、抵押贷款
企业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设立的抵押贷款应当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与其他企业、单位之间的债务抵偿。企业不得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团体或公民设定抵押。
企业向境外银行(财团)申请贷款的,海关应要求企业提交该货物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或者提供境内金融机构的税款担保,否则不予批准。
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时应提供以下单证和资料:
(一)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贷款用途的说明;
(二)《海关监管货物抵押贷款协议》(一式三份);
(三)抵押物清单;
(四)抵押物的征免税证明和进口报关单;
(五)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正本);
(七)企业财务报表;
(八)抵押物固定资产凭证;
(九)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和单证。
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汽车等),保税进口货物、暂时进口货物不可用于抵押。
抵押贷款展期应由企业先将上一份贷款合同注销,然后按固定程序再行办理。
四、解除监管
企业进口的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监管。自监管年限届满1年之内,企业需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应向海关申请,海关核实后填发解除监管证明。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监管年限计算方法:
(一)船舶、飞机的监管年限为8年;
(二)机动车辆和家电6年;
(三)机器设备及其他设备材料为5年;
清算、破产企业其免税进口自用货物的实际使用年限截止于进入清算或法院宣告破产之日。在规定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批准企业需提前解除监管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补税。
企业要求出具解除监管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和单证:
(一)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二)解除监管设备清单;
(三)设备征免税证明进口单证(复印件);
(四)设备固定资产凭证。
属于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车辆,海关监管年限期满,由企业提供下述单证办理解除监管:
(一)车辆所有企业(人)的书面申请,加盖企业公章;
(二)《车辆进口证明书》;
(三)属于外商个人自用的车辆需提供外商本人的有效进出境证件(原件),如外商本人不能到场的话,尚需提供本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
(四)原始进口单证;
(五)行驶证复印件。
海关核对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后出具解除监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