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春节期间,小李与小王等6位同学一起去游玩。游玩时,小王不慎丢了钱包,走在最后的小李捡起一看,包内有人民币800元及IC卡一张。小李认为自己没偷、没抢,钱包是捡来的,小王也没发现,干脆不交还他。后来,小王找小李问是否捡到钱包,小李说没捡到。一个月后,小李使用捡来的IC卡时,小王才知道钱包是被小李捡走。小王去派出所报告后,派出所依法传唤了小李,在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后,小李才承认了“捡钱包”一事。他说:“我原先认为,钱包是捡来的,又没偷、没抢,最多只算不道德,却不知道自己已经犯了法。”
我国刑法设立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行为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小李捡了他人的钱包不交还,把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触犯了法律。由于小李把钱物退还了小王,认错态度又诚恳,派出所对他作了从轻处罚。
可见,捡钱不还也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