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天津公司)卖货给乙(吉林公司),在吉林交货,即合同履行地是吉林。后乙未付货款,且其承认该欠款事实,并写了还款计划,但现还款期已过,乙仍未还款,甲起诉追讨货款。问题的关键是我们想在天津起诉乙(吉林公司),大家有无办法?(双方只是口头买卖合同,未约定管辖)
能否将该“还款计划”看成一份脱离于该事实货物买卖合同的独立的欠款合同,依《合同法》62条第三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将天津作为合同履行地,以实现在天津起诉?
參考答案:1、还款计划是不能够作为单独的合同看待,而只能作为证明合同成立和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证据。
2、由于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都在吉林,所以该案件是不可能在天津审理的。
3、由于这类案件处理简易,所以在那儿诉讼我觉得倒不是关键,但如果收款难度较大,此类案件你也可以考虑委托当地律师,采取成功酬金的方式办理。当然是否有律师愿意受理就不好说了。
补充答复:是指什么样的法律依据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