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在2003年10月借钱给一个所谓的朋友,几次借钱的金额达数万元。每次都有借据。作为抵押的有一份房产证,但是是他和他的妻子、儿子共有的。
现在这个人可能是为了躲债而离开本市。联系不到此人。而他抵押那个房子的锁又被他悄悄的换了。如果要用他的房子出租的话也不可能。
请问我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法律途径来维护我妈妈的合法权益呢?
请大家帮我想想办法。确实可行的追加100分,决不食言!
參考答案:不管官司赢不赢,如果你找不到他的话,官司赢了也没办法执行吧。。。公民离开自己的住址下落不明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进行代管。
你可以往这方面考虑一下。毕竟多少能对你有所补偿,总比血本无归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