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得购买权人同意 单位擅卖 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在有购买权人之间未达成一致之前,房屋所有人单位不能将其出售给其中一方
昨天,何山在西城法院打赢了一场官司,法院判决房屋所有人单位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缘起:父亲身后留下一套房
同何山一起作为原告打这场房产纠纷的还有何山的父亲和妹妹。原来,何山的祖父何昭明先生生前是国家物资储备局干部,1955年迁入西城区计委宿舍,国家物资储备局分配给他两居室楼房一套。何昭明后与张丽英再婚,张带来一子,被告之一王仔芽是张丽英孙女。1987年,何昭明去世,1995年该房变更为张丽英承租。张丽英于1997年去世。2002年9月,王仔芽、何山得知该公房可出售的信息后,先后提出购房申请。10月,国家计委将该套54平方米的房子按成本价3万余元出售给王仔芽,现该房已由王仔芽腾空拆迁。
何山:应事先解决售房争议
房屋出售给王仔芽后,何山等人提出诉讼。他们认为,职工去世后,承租权消灭,但是公房购买权作为一种权利被延续下来,可以继承。房屋所有人单位在售房有争议的情况下将该房出售给王仔芽的合同是无效的。
房屋所有人单位和王仔芽指出,在1996年12月,王仔芽向房屋所有人单位提交的一份署名为“张丽英”的材料中称:该房子归王仔芽居住,该住宅过户给王仔芽。张丽英去世后,因该房面临拆迁,因此没有对承租人进行变更。从1996年开始都由王仔芽负担此房的各项费用。房屋买卖合同就是基于这些事实而作出的。
法院:单方面出售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房分配是一种福利待遇。何昭明去世后,张丽英享有该房的承租使用权,但她无权处理房屋的归属。国家允许职工以远低于市场价的房屋成本价购买,是职工住户福利的延续。张去世后,何与张的子女都可享有该福利。房屋所有人单位在由谁购买该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单方面出售给一方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法院一审判决房屋所有人单位与王仔芽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