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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芬事件或涉刑事犯罪 专家:司法介入势在必行

王朝王朝水库·作者佚名  200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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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背景

今年1月,清华大学跳水队总教练于芬将一封检举信交给国家体育总局纪委。于芬在检举信中写道,自己指导过的伏明霞、郭晶晶、劳丽诗等多名中国跳水队队员,在奥运会等国际大赛上多次获得冠军、亚军。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作为教练的于芬应当获得高达数百万元的奖金,但于芬只得到十几万元。于芬因此怀疑中国跳水队负责人周继红私吞自己的奖金,并请求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部门对此作出深入调查。

事情发生9个月后,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相关负责人对此事作出公开回应,随后,体育总局游泳中心也作出了四点声明,均表示经过调查,周继红不存在侵占奖金的问题。但是于芬并未停下脚步,而是直指体育奖金发放内幕。

跌宕起伏的“罗生门”终有落幕的一天。而借这样一个公共事件,反思中国竞技体育奖金分配制度与发放过程中的弊端和漏洞,进而为推动中国竞技体育体制改革贡献历史性的力量,才是“奖金门”事件的真正意义所在。

话题一:于芬该分多少钱?

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没有看到奖金分配依据和标准

搞清奖金分配的依据和标准无疑是一个首要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于芬该得多少、又有多少应得的奖金没有拿到。遗憾的是,无论于芬还是游泳中心,都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答案。

“按照相关奖励政策,我应得的奖金大概数百万,但国家队一共给过我三次奖金,总额为十五万八千元”,“根据奖金发放的有关规定……几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奖金均未发放给我”。于芬的说法透露了两个信息:第一,奖金的分配标准是有“政策”和“规定”的,但所谓的“相关奖励政策”和“奖金发放的有关规定”具体指什么,她没有明说。第二,据于芬自己测算,依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她应得的奖金数额“大概数百万”,根据她实际收到十五万八千元、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奖金未收到的表述,我们可以推算出,于芬认为其应得的奖金数额应该在一百五十八万元以上,但于芬还是没有告诉我们她的具体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体育总局游泳中心(以下简称“游泳中心”)也强调,“我中心在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发放上是有原则、有制度、有程序的”(11月3日中国游泳协会官方网站《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关于对于芬奖金有关问题的回应》,以下简称“《回应》”),但这个“制度”指什么,其具体内容有哪些,确定了什么样的奖金分配标准,游泳中心只字未提。这个“制度”与于芬所说的“政策”、“规定”是不是一回事,我们也无从知晓。

10月27日,体育总局监察局负责人在答新华社记者问时,曾经提到两个文件:“据了解,游泳中心依据原国家体委、人事部下发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制定了《跳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其中,《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可以从网络上检索到,它发布于1996年,都是些高度概括的原则性规定。那么,《跳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就是游泳中心所说的奖金发放“制度”、于芬所说的“相关奖励政策”和“奖金发放的有关规定”吗?我们只能推断为“高度疑似”。

事实上,就算答案是肯定的,光知道奖金分配的依据名称,也丝毫无助于我们厘清于芬“奖金门”事件的是是非非。因为体育总局监察局并没有披露《跳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所确定的奖金分配标准,这个文件在网络上也根本检索不到。

3月14日,游泳中心主任李桦针对于芬相关言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游泳中心从成立之日起,始终严格执行原国家体委、现国家体育总局以及我中心的相关规定:即‘对于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和亚洲锦标赛上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可以获得国家奖励。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出成绩的时间向前推算四年进行计算。在四年的训练周期内,每年的奖金比例分别为40%、30%、20%和10%。现任主管教练与助理教练的奖金分配比例为70%与30%’。”这里所引述的一系列“比例”,是出自《跳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吗?仍然是“高度疑似”。而且,光有“比例”,没有任何具体数额,我们还是无从判断于芬该得多少、又有多少应得的奖金没有拿到。

何况,李桦的回应与于芬的说法之间还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于芬在检举信中是这样表述的:“根据奖金发放的有关规定,教练员带一名运动员满四年,在该运动员离开后的两年内应享受同等奖励,两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比例发放奖金。”显然,二者的表述几乎完全不同。

谁在说谎?还是谁都没有说谎,游泳中心的奖金分配原本就存在不同版本的依据和标准?我们不得而知。

实际上,在于芬“奖金门”已经成为一个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公众真正关心的,决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欠债还钱”的问题。在“举国体制”下,体育奖金的分配和发放,决不仅仅是哪一个人或者哪一个机构的“私事”,任何一个纳税人都有权知悉奖金的分配制度是否合理,知悉那些用纳税人的钱供养出来的运动员、教练员又从奖牌中获得了怎样的收益。然而,连奖金分配的依据名称都不肯明白告诉公众,这种遮遮掩掩的做法,显然和公众的合理诉求相去甚远。话题二:奖金应该怎么领?目前奖金分配、发放和领取程序,存在严重漏洞相关奖金的分配、发放和领取程序,是于芬“奖金门”事件中又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这也正是于芬检举的主要“突破口”。于芬在检举信中质疑:“……几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奖金均未发放给我。而国家队奖金的发放惯例是由跳水队负责人上报,游泳中心批准方能发放。那么我近十年的奖金跳水队负责人周继红到底报给谁,而又最终落人了谁的手中了呢?”在《回应》中,游泳中心也谈到了奖金的分配程序:“每次进行分配时,首先由国家跳水队和跳水部提出方案,其次由办公室包括财务人员进行复核,最后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具体实施。”这与此前几天体育总局监察局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时的表述完全一致,与于芬“由跳水队负责人上报,游泳中心批准”的说法也大同小异。可见,在奖金的分配上,游泳中心确实形成了一套程序。但是,这套程序的漏洞显而易见。首先,透明度低———从提出方案到复核、批准,直至实施,没有任何一个环节被要求公示;其次,监管薄弱———从提出方案到复核、批准,直至实施,每一个环节都是在游泳中心内部完成的,外部监督(如审计)严重缺失。在这种情况下,奖金申报和发放环节就都有漏洞可钻,多报、谎报等行为便很容易蒙混过关。而那些以个人名义多报、谎报申领下来的多余奖金,很有可能并没有完全落到申请人身上。例如,按照规定某教练原本应得20万,却通过某种手段申领下来30万,这多余的10万究竟由谁领取?中心主任、领队或者其他管理者有没有份?这笔钱的分配方式永远在黑幕之中不为外人所知。更让人吃惊的是奖金的发放和领取程序。在《回应》中,游泳中心有这样一段理直气壮的“声明”:“由于输送教练大多不在国家队,所以在发放输送教练奖金时,通常会通知其所在单位,由本人或有关人员领取,于芬同志的奖金也是依此发放。”体育总局监察局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也说:“于芬举报信中提及的7名运动员18笔奖金……除于芬自己领取的奖金外,其他奖金由5人代为领取。”为了表明“代领”的可信度,游泳中心在《回应》还披露了所谓“代领人”的身份:“5名代领人中,其中有4人当时来自于清华大学跳水队,另1人是当时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在同一场地训练的跳水教练员。经核实,其中4名代领人已证明当时就将代领的奖金交给了于芬同志,另外1人涉及到发生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计13390元的奖金正在与本人核实。”但于芬对此显然并不认可。她先是公开表示,“没有委托过这5人代我领取奖金,我也没有从这5人手中拿到过任何奖金,这5人中有的人我甚至都不认识。”然后更是爆出猛料:“调查说有一个叫吉勇的代我领了好几笔奖金,但他本人明确告诉我从来没有代我领过任何费用和奖金。今年6月9日,他甚至已经写下了书面的证明来说明这一点。他到游泳中心查对了,他确实看到了签名,但只是复印件。他肯定自己没有从游泳中心领任何钱,他怀疑是自己到游泳中心领取清华跳水队队员注册证时的签名被人盗用了。”真相只能有一个,肯定有人在“代领”的问题上对公众说了谎。但由于双方都没有向媒体公开自己的“铁证”,对这个问题我们仍然只能“猜谜”。然而,无论所谓的“代领”是确有其事,还是纯属虚构,我们都不难看出游泳中心的奖金发放和领取程序是何等的粗疏和随意!由公共财政拨付的巨额奖金,居然可以如此轻易、草率、不明不白地任由他人“代领”———试问在这样的程序设置下,还有什么情况不可能发生呢?公众期待真相。而面对暗箱操作、监管薄弱、草率恣意的奖金分配、发放和领取制度,公众更应该大声质疑。因为奖金分配、发放的源头,其实都是公众的公共财富。话题三:真相从何而来?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事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司法介入是获得真相的唯一途径“奖金门”事件应当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才能最大限度地揭开迷雾、揭示真相?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第三个问题。尽管还在苦苦等待体育总局监察局的最终答复,但对体育总局监察局的表现,于芬明显感到失望:“总局监察局和纪检部门从未就我举报周继红一事给过我明确的调查结果,自从我向总局纪检部门举报之后,仅在今年4月,总局纪检部门约见过我一次……我曾请求纪检部门对这5人为何代我领取奖金作出调查,纪检部门却把调查情况的责任推给了游泳中心。”体育总局监察局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时也坦言,对于芬举报信中提及的7名运动员18笔奖金发放情况的核查,是“经监察局协调”,由“游泳中心组织人员”进行的,“核查结果表明,奖金发放手续清楚、完备,不存在周继红个人侵占奖金问题”。对于这种“自己查自己”的做法,公众的质疑声同样不绝于耳。事实上,“奖金门”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而且有可能隐藏着一种或者多种刑事犯罪。对此,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昊分析认为,如果最终情况确如于芬所说有人代领,无论最终是谁领走,都涉及刑事,而非民事侵权———“如果奖金尚未指定分给于芬,就被内部冒领,属于贪污;如果奖金已指定给于芬,被他人冒领,则是诈骗。”于芬的法律顾问王兆峰律师则作出了更为详尽的分析,他认为:“只要证明于芬没能拿到自己应得的奖金属实,那么便确实可能有人涉嫌刑事犯罪。结合具体的情形,可能存在以下的不同问题:第一,游泳中心被代领者欺骗,错误地将奖金发放了下去,那么这种情况下,代领人便因其欺诈行为,涉嫌诈骗犯罪;第二,代领者是受人指使将本不属于自己的奖金领走了,一旦指使者是游泳中心内部的国家工作人员,那么便存在着他或她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得利的问题,此时相关人员涉嫌的是贪污犯罪;第三,代领者可能也许并不存在,只是在做账的时候拿给上面看的,如果相关奖金最终并没有被任何人领走,仍然留在单位之内,这时应该只是违反了财务制度,一旦奖金被人以这种手段非法获得,那么相关领导或者责任人也同样涉嫌贪污犯罪;第四,如果领导明知这些奖金是于芬的,却故意将它们发放给了其他人,那么这个领导便存在着滥用职权犯罪的嫌疑。”尽管已经考虑得相当全面,两位律师的分析也还不能说穷尽了所有可能的情形。而对如此复杂的法律问题,体育总局监察局即便有能力调查清楚,也无力依法作出处理。最佳的解决途径,莫过于司法介入,以司法机关特有的调查手段还原事实真相,给公众和当事人一个交代。体育不是司法的“特区”,司法机关不能站在“体育圈”之外袖手旁观。一旦司法介人,相关账目公开了,奖金分配标准明确了,代领人现身了,谎言和借口也就没有了。公众需要真相,大家不喜欢猜谜。民众关注“奖金门”,就必然意味着信息必须公开、真相必须大白、细节必须清晰、公众不能被忽悠、公共财产不能被侵犯———司法的介人,是实现这些目标的最佳途径。虽然于芬曾经一再表示,不想把事情闹大,但假如“奖金门”背后真有黑手、确实存在黑幕,那事情是否要“闹大”,就不是也不应该是她所能左右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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