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一:18万的存款是招行卡还是交行折?
游泳中心所发的情况说明中有“2000年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已经由清华跳水队工作人员代领,形式为银行存折;”
说明原文为:于芬同志对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奖金180305元存在疑问,认为我们留存单据上的数字与实际存入银行的不符。通过向银行核实当时我中心的存款底单,该笔奖金180305元已于2001年2月16日全部存入姓名为于芬的活期存折,并非于芬同志所说的16.8万、13万或者19万。经上级部门调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销户,在存款底单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证号与我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时的底单是一致的。
对于游泳中心的这一描述,于芬现场拿出了一张湖北武汉的招商银行卡说:“我10年来只领取到过一张奖金卡,没有任何的存折,而且这张卡里的钱只有13万多。”
看到这一情况,现场记者们都很奇怪,因为游泳中心下午出示的存折凭证是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的,有记者立刻拿出了现场拍摄的那一张游泳中心出示的存款凭证照片,上面还有于芬的签名。
于芬在记者的笔记本上看到这张拍摄的存款证明后大为吃惊,对自己的名字也在上面更是直接否认有此一回事, 她指着照片上自己的签名说:“这根本就不是我的签名。”
从双方的描述中可以总结出,2001年跳水队应该给于芬办理了一个存折,这个存折已经于2001年7月销户的。不过于芬并没有看到这个存折,她只是在此后得到了一张招商银行的银行卡。
于芬说,因为当时代表国家队比赛,因此经常会把身份证或者护照交给跳水队帮助办理一些事情,在当时的银行开户制度下,别人帮助她办理存款或者销户都是可能的。但是存折上的金额和于芬所得到的招商银行卡的金额完全对不上。而这张卡是2007年7月后,跳水队某工作人员交给她的。
从于芬的描述中可知,双方在奖金存款的方式和这一笔奖金的数额上存在描述的不同,游泳中心在今天出示的存款证据以及解释并不能让于芬感到满意,而是让事情本身变得更加纷乱。
质疑二、吉勇的签字和吉勇的否认领款
在游泳中心的声明和于芬的描述中还有吉勇代领款的问题。
游泳中心今天的声明说:至于于芬同志提到的吉勇否认代领奖金的问题,经过两次向其核实有关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在清华大学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司法鉴定,他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13390元奖金清单上的签字,系吉勇本人所为。
对此,于芬说:“吉勇告诉我说,当时找他来进行调查,只是说来调查他的这个名字是否是他签的,而并没有问他是在哪里签的,为什么签,也就是说只就名字的真假进行了调查。而我手里有吉勇的书面和录音证据,表示他从来没有代我领取过这所谓的四笔奖金,而且他后来看了这四笔奖金签名前的队员,有些甚至不是我的队员。”于芬引用吉勇的话说,你的队员我都知道,有的不是你的队员我怎么代领,怎么签字?
于芬的律师王兆峰也对这一情况进行了分析,他说:“如果最终进入法律程序,就是进行笔迹签名鉴定,也是要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双方对于剪裁,鉴定采样认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鉴定,所以游泳中心的这种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关于代领的问题,两位律师不断质疑,为什么没有收条?如果于芬收了,为什么游泳中心不让代领人把于芬的收条拿回来,只是一面之词说代领了,如何证明?
三、奖金如何计算依旧没有给明细
在今天游泳中心的声明后附了一份于芬的奖金明细,前后共有20笔。于芬回忆说自己在4月去监察局的时候,监察局的副局长告诉她有18笔奖金,现在又多查出来了两笔。
随后看着游泳中心的清单,于芬再次质疑这份奖金发放的真实,她一一列举了自己带队的情况,认为计算有误。
她说:“每一名队员带了多少年都应该有详细的纪录和说明,比如我在1987年到2000年4月一直带伏明霞,2001年1月我带伏明霞参加国际比赛获得第二,表上说奖金是12000,按理说我作为他的全职主管教练,我应该得到这笔奖金的70%,但是为什么就只给了我应该得到的一半?我至今没有没有看到过任何一名队员分配的细则,奖金的运算是否是合理的,谁运算的?应该把领取人的清单,这12000都给了谁列出来,让大家看看是否合理。”
四、关于地方奖金不翼而飞
游泳中心今天在新闻通气会上说,他们没有收到地方上给予运动员发放的奖金(其中应该有一部分按照规定分到于芬的手上),对此于芬说:“湖北体育局的领导亲口队我说的,在奥运会上他们给了一个冠军30万,一个亚军20万,这些钱都交到了游泳中心,那现在这些钱哪里去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