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垃圾短信,开始时有些气恼,久而久之也就渐渐麻木了.相信与笔者一样的手机用户大有人在.当个人因为维权成本太大或其他原因而对垃圾信息的侵害无可奈何时,政府部门、电信运营商乃至媒体等与信息发布和制造有关的部门,就应该担负起阻截和曝光垃圾信息的责任来.
但现实远非乐观.比如在今年央视举办的3·15晚会上,就揭秘了一条个人隐私被出售或被人盗取后牟取暴利的链条.其中,本来对监控垃圾信息负有重要之责的移动运营商竟然成为制造和发布垃圾短信的源头,除了自己发布外,还通过出售用户信息,帮助发送垃圾短信谋取利益.此外,还有一些网站大量贩卖民众的个人信息等.
其实,据有关媒体报道,中国移动已正式推出“垃圾短信自动屏蔽”功能,用户只需下载一个免费软件,就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垃圾短信”的骚扰.这就说明屏蔽垃圾短信在技术上已经不存在问题.运营商本来就是监控垃圾短信的第一道也是最主要的防线,他们为什么不主动屏蔽,而希望消费者下载软件呢?那当然是利益的使然.
只要有利益可以谋取,就别指望运营商主动放弃这些“垃圾”了.不能指望运营商主动放弃发垃圾短信,那么只有规范它.而到现在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进行规范和管理.因此,当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时,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其构成要件进行明确的规定,受到垃圾短信干扰的手机用户自然就面临着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尴尬.正是法律的缺失,制造、发送垃圾信息者才敢肆无忌惮,从而使一些移动运营商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加入此行列.
之前,曾有人建议:治理垃圾短信应由企业行为转变为政府的公权力行为、限制发送短信数量、推行手机入网“实名制”、建立用户黑名单制、建立垃圾短信管理平台、设置垃圾短信监控和拦截功能、加大对短信群发设备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管力度等.
而在笔者看来,治理垃圾短信,首先要从法律层面,完善相关法律,特别是要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据悉,有关部门正在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该草案规定了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这个规定是非常必要的.此外,还必须要有严厉的处罚措施.对违反规定向第三方泄露个人信息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外,还应禁止其进入相关领域和市场.没有重罚就不足以制止那些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的牟利冲动.
在规范与处罚方面,香港地区的做法值得借鉴.香港建立了传真、短信和预录电话信息等三份登记册.不愿接收垃圾信息的市民,可在任何时间通过自助电话系统轻易完成登记.商业电子信息的发信人如果向任何已登记拒收非邀请商业信息的号码发信,首次定罪,可处罚款10万元,第2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 50万元.
总之,要治理垃圾短信,当前最迫切的,是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