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私房装修和出租的纳税法规
时间:2005-2-22
重庆市日前出台了《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私房装修和出租要依法纳税。
据悉,《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居住、租借或其他使用房屋的人员对居住使用的房屋进行装修的建筑活动。该《办法》规定:
一、凡从事个人房屋装修业务的单位、工程承包人和其他个人应在从事装修工程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将按综合征收率5%或核定后按每平方米核定税额进行征收。核定税额为主城区及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实行普通住房每平方米不低于4元,复式房(含跃层式、错层式和别墅)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而其它区县(自治县、市)的普通住房每平方米不低于2元,复式房(含跃层式、错层式和别墅)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据了解,《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私房出租应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私房出租的税额依据7.5%的综合征收率或每平方米核定最低税额进行征收。
三、主城区及北部新区、涪陵区的一至五类地区,个人出租房屋每平方米核定最低税额分别为:1.00元、0.70元、0.60元、0.50元、0.40元,其它区县(自治县、市)一至五类地区,每平方米核定最低税额分别为:0.40元、0.35元、0.30元、0.25元、0.20元。
四、《办法》同时规定,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人员或下岗职工出租房屋,月租金不足300元的,免交出租房屋的相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