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25日凌晨,燃气热水器夺去了李某的生命,她是在丈夫周某所在公司的员工宿舍浴室中死去的,谁该为李某的死负责?为给妻子的死讨个说法,周某将自己所在公司及房东一起告上法庭,但一审法院以房东和租用房子的公司不是共同侵权为由,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周某不服,提出上诉。3日此案二审开庭,原告周某与四被告在市中级法院再次对簿公堂。
去年,李某在丈夫宿舍浴室洗澡时,因卫生间通风不良,长时间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洗衣服而导致煤气中毒身亡。这宿舍是漳州某公司为死者的丈夫周某及其他几名员工租住的。房子的卫生间没有窗户,卫生间木门下方的百叶窗状通气口及另一个通风口都被人用塑料布盖住了。卫生间使用的热水器是万和牌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据了解,这种热水器早在1999年就被禁止生产,2000年5月份被禁止销售。
事情发生后,这家公司给周某发了5万元慰问金。但周某想为妻子的死讨个说法。去年年底,周某将公司、公司两名股东、房东一起告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损失36万元。周某说,公司提供的住宿条件没有保证雇员的人身安全,而柯某作为房东对出租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管理义务,四被告共同侵犯了死者的人身安全。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以共同侵权提起诉讼,但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四被告对死者的死亡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或者在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四被告之间的行为竟合(编者注:法律术语,就是一起的意思)确实导致了死者死亡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不符合共同侵权的定义。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周某对此判决不服,他在上诉状中提出,一审没有查明谁应该对此事故负多少责这一关键性的问题,不论他们是不是共同侵权,都应当查明责任大小,按各自责任份额承担赔偿责任。
在3日的法庭上,被告公司说房子是租给员工住的,而死者没有经过公司同意,擅自进入员工宿舍使用卫生间;而房东柯某也为自己辩解说,房子是租给被告公司用的,没有租给死者。所以,李某的死不应由他们负责。原告则提出,死者李某生前是公司员工,曾为公司两个股东当过保姆。
法庭的另一个争辩焦点是:热水器是谁安装的?原告和被告公司都说,员工搬进去住的时候就有热水器了;房东柯某则不同意,说自己出租的是空屋子。四被告说,单位租用房子没有签订租房合同,因此也无法看出到底房子出租时有没有装热水器。
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