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这些规定事实上明确了招募直销员的“禁飞区”。
一、两个禁区、两类条件的差别。
上述这些条件是并列的,任何一项条件都不能违背。所有直销企业都不得进入这个禁区,这事实上体现了法规的公平性。那么,这个禁区之外的领域,比如符合其他规定的条件且年满18周岁的所有人员,是否就意味着都有资格成为直销员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政府设立这些禁区的目的,旨在约束直销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降低直销人员队伍因为发展过快而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冲击。这种由政府制定的条件,只是招募直销员各类条件中的一种类型。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种类型的条件,它是由企业自主设定的。在政府设定的禁区之外的领域内,企业主动设置了一些禁区和障碍。企业设置这些条件和障碍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自身业务增长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因此,企业会设法淘汰那些不符合要求的直销人员。
了解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的条件,一方面要把握国家制订的相应政策和法规,另一方面要深入了解这些企业招募直销员的特点。一般来讲,由政府部门颁布的禁止性条件,具有公平、公正、透明的特点,通常是硬性的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对于所有的直销企业都适用。直销企业如果想在市场上立足,只有尽快地适应它们,除此没有更好的办法。而那些由直销企业自身制定的条件,通常具有隐蔽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是软的条件,企业不一定对外公布。
这些软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正直诚实的品德;二是敬业精神;三是专业技能。其中,正直诚实的品德,主要是指诚实守信,这一点在直销员选拔中尤为关键。敬业精神是指员工对于本职工作的态度,即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专业技能,主要是指员工具备的与直销相关的专业素质。另外,有些企业由于所在行业比较特殊,可能要求直销员具备一定的工作经历,并设法了解求职者过去的工作成就。最后一点就是适应能力。直销员这项工作比较特殊,它既需要掌握良好的人际沟通技巧,又需要具备从容应对困难和挑战和能力。不具备这些条件的领域,就被视为企业招募的禁区。
在招募直销员队伍时,直销企业必须避开以上两个禁区,并根据两类条件经济有效地进行人员的甄选。
二、对于直销员的有效管理。
这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直销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什么样的直销员才能适应企业的要求?这是在人员甄选阶段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一旦人员的甄选工作结束,企业就需要针对新组建的直销队伍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三个方面:直销知识的培训、与产品相关的知识培训和直销技能的培训。一般来讲,第一个方面的内容对于所有的直销企业几乎是相同的,因而在管理工作中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直销企业采取统一的管理模式。而第二个方面的内容比较独特,在管理方式、方法上,可以因企业而有所差异。具体到第三个方面的内容,直销技能会受行业情况的影响。
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直销企业在对培训工作的管理方面,应当做到既符合政策法规的精神,又能够适应行业发展和企业自身的特点,同时还能够与直销员的个人兴趣相结合。直销培训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培训形式、培训人员名单应当公开透明。这些方面的工作比较具体,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因而在管理上需要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是直销员的销售行为管理。
销售行为既是培训工作成效的体现,也是对于人员甄选结果的检验。一名直销员在开展直销业务时,是否坚持了标准的直销行为规范和操作规程,不仅能够体现出其本人的道德水平,同时也能够折射出所在企业的文化理念。直销企业必须正确引导其直销员的销售行为,必要时还应当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和过程监督。有时甚至需要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比如,直销员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应当出示直销员证、推销合同样本,详细地介绍退货制度,并尊重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不能够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等等。这些行为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地强化,为此,直销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消费者的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