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BLOG想必会写得很枯燥乏味,而且写不出什么来,因为我对法律极其不专业。
今天看到新浪发出的两篇新闻《熊猫烧香电脑病毒案在湖北告破
抓获8名疑犯》和《知情人士披露熊猫烧香病毒案破获内幕》后,心里还是按捺不住地开心了一阵,毕竟前些日子,无论有心或是无意,一小撮人开始传播“超级巡警写了熊猫烧香病毒,借机炒作自己”的荒谬说法,多少还是对公司造成了些声誉上的影响,春节前这件事情告一段落,心情确实轻松许多。
回过头来,仔细想想,这事儿,对互联网行业、对信息安全行业,是否有什么意义?
在请教了几位朋友之后,发现一个共通点:大家都是从法律角度来谈这件事情的价值,最重要的一句话是,“能够推动司法解释”。
1997年的新刑法286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
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但是,什么叫做后果特别严重?并没有严格的司法解释,没有人能够给出一个权威答案来,也就正因为如此,互联网犯罪,特别难量刑。
ben举了个列子:“就象以前传播色情图片一样,开始也无法量刑,后来就确定,色情图片的下载量到达1000次,就算后果严重。”
因此,在我看来,熊猫烧香始作俑者落网的意义至少包括:
1、目前实际上我们处在“有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状态。这一事件对推进司法解释,促进对互联网犯罪的“有罪认定”,意义深远;
2、对目前蠢蠢欲动的流氓软件、病毒、木马的作者来说,公安部门快速定位、迅速抓捕,并且一出手就快速打掉一拨,给他们一个提示:“制造与传播病毒,最终会付出代价。”
超级巡警:彻底查杀各种木马,全面保护系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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