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在一家培训中心工作,现在老板说要调整工作时间,休息只能是周一到周五其中两天,周一到周五除休息那两天外其他三天上班时间从14:30-21:30,中间休息一个小时,周六日两天都要从8:30-21:30,中午休息2个小时,晚上休息1个小时(其实根本不可能有那么长休息时间,中午只有1个半小时,晚上45分钟)。请问合法嘛?还有就是想问如果到劳动局备案啦特殊工时,节假日要上班能不能安排补休不给加班费的?谢谢
1、如果仅从把休息日(周六、周日)调整到每周的其他时间,但仍然保证每周有两个休息日这个角度分析,培训中心的做法并不违反《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的规定,并无不当,
2、五天工作时间以周一到周五减去两天休息时间外,其余三天各工作6个小时(14:30-21:30,中间休息一个小时);周六日两天各工作10个小时(8:30-21:30,中午休息2个小时,晚上休息1个小时),共计工作38个小时(加上你认为并未让你们休息的中午0.5小时和晚上的0.25小时,总计工作时间仍然未超过法定的每周40小时工作制。符合《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情况,基本可以认定为培训中心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因此,培训中心对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除需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必须同时提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人员名单,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照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而不能安排补休。
不合法。虽然也休息两天但他却占用了你的法定双休日。这只是为了生意而变的一种工作制度!
我相信这应该是法律能接受的范围。
1.五天工作制没有规定是哪五天,而且你始终还是有双休时间。
2.一天八小时间工作,一周不得超过40小时工作,这个也没超过。
服务行业本来就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别人休息时你就得上班。
举个简单的例子,商场一般周六日的人最多,如果商场都实行周六日双休,谁来服务我们大众呢?那商场的老板又怎么赚钱呢~呵呵。
1.双休这样安排,合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每天的工作时间的如此安排也应该合法
2.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2.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批准。只要你们公司去劳动部门办了响应的审批手续,应该都是合法的。
3.至于吃饭和休息时间太长,这个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上都没有响应的规定。企业如此做,自然不能说不合法。
4.看来你所能做的就是:要么接受,要么用脚投票——离开。
1.双休这样安排,合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每天的工作时间的如此安排也应该合法
2.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2.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批准。只要你们公司去劳动部门办了响应的审批手续,应该都是合法的。
3.至于吃饭和休息时间太长,这个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上都没有响应的规定。企业如此做,自然不能说不合法。
4.看来你所能做的就是:要么接受,要么离开。
.双休这样安排,合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每天的工作时间的如此安排也应该合法
2.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2.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批准。只要你们公司去劳动部门办了响应的审批手续,应该都是合法的。
3.至于吃饭和休息时间太长,这个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上都没有响应的规定。企业如此做,自然不能说不合法。
4.看来你所能做的就是:要么接受,要么用脚投票——离开。
合法啦,小弟。
根据客户特点,调整作息时间,保证有双休,1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45小时。基本上是合法的。
行业特点是很重要的,如当住院医师,24小时负责制,每天查病房,包括任何节假日,1周工作时间大大超过45小时,全世界多数如此,人命关天,只得如此。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每周必须休息1天。
具体执行办法没有硬性规定,这是因为各行业、各用人单位、各工作岗位的情况不一样,应有所区别对待。
节假日上班不能安排补休的必须支付加班费,若能安排补休,则应付加班费(扣除补休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