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底,我的合伙人(乙)以他老妈的名义注册一个50万的软件公司,通过注册公司垫资,那时候股东是他老妈跟他老婆两个人,我合伙人(乙)也没有真正投入过50万,2005年6月我以技术开发总监的身份进入这个软件公司,公司逐步经营起来,到2007年10月公司的另外一个合伙人(丁)加入,那时候才到工商局去变更股份,合伙人(乙)分到67%,我分到25%的,合伙人(丁)分到17%。那时候大家很信任,口头上说好我以技术入股,而在公司章程里面写着我25%的股份,不是技术入股,而是投资入股!而现实中也没有出过这个25%股份的钱!合伙人(丁)的17%股份是通过出资50万港币向合伙人(乙)的家人购买的。
2008年底开始公司经营出现困难,2009年7月我也离开公司!但是大家是内部签订一份股份转让协议,我把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另外两个合伙人。但是去工商局办理的过程中,遭到最大的合伙人(乙)阻扰。如果股份没有顺利退出,我是否存在抽逃资金的责任,如果公司破产我是否要承担公司的债务。公司的财务都由合伙人(乙)一手经办,公司财务存在也很多问题。
2008年底开始公司经营出现困难,2009年7月我也离开公司!但是大家是内部签订一份股份转让协议,我把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另外两个合伙人。
··内部协议,自愿并签字就有效。但,不能对抗对外的民事责任。
但是去工商局办理的过程中,遭到最大的合伙人(乙)阻扰。···乙应当承担变更登记不成功的责任,但,需要证据支持。
如果股份没有顺利退出,我是否存在抽逃资金的责任,
··你是技术入股,没有实际资金投入,虽然你们的文件矛盾,但,大家心知肚明,应当实事求是的认定你是技术入股。既然你没有资金投入,就不存在抽逃资金的问题。
如果公司破产我是否要承担公司的债务。
··没有变更工商注册登记,你仍然是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公司债务。内部责任应当另行处理。
公司的财务都由合伙人(乙)一手经办,公司财务存在也很多问题。
··可以请求审计,查清实底和来龙去脉,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