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厂成立于2005年现有86人,现在是年底,就有很多人以各种理由或是借口来说是要辞工。一直以来就有:所有员工从进厂日起试工一个星期(以星期内如有不适应,可在当天申请,申请的第二天予以结算工资),一星期以后就要做完当年。 在每位员工进厂之时就说好的。只是没有明文规定出来。不知是否合劳动法?是否有更好的办法?
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间,也可以在进场时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并将工作期间至少延长到当年底,否则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进行专业培训付出的培训成本为标准)。有合同约束相对于准备离职的员工是一种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