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今年43岁,非福州户籍,于2010年4月在福州市长乐受工伤,小腿已截肢。《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都已办好,并定为五级。长乐这边的平均工资我不清楚,假肢已安装,假肢的所有费用是由公司承担吗?关于工伤装假肢有哪几条法律规定?这样能够赔偿到多少?我现在该如何走才好?请给予准确的例举清单,非常感激!被采送上100分,谢帮我,谢谢!
(一)首先你父亲属于五级伤残,五级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6个月=40816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7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个月×2551元=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2551元=2551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8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0元=193876元。
(二)只要在工作期间出现的工伤都可以要求假肢赔偿,可以要求一次性赔偿。建议你寻找一位有相关处理经验的律师帮你处理这件事情,需要一定费用。出院后保存所有院方提供的医疗诊断资料。到当地劳动局进行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进行私下协调,协调不成再上庭解。在私下协调前你可以先装配假肢,由假肢装配单位出具相关假肢费用证明,可以争取到更多的假肢赔偿费用。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首先对你父亲遭遇的不幸表示慰问,但你父亲今年才只有43岁,以后要走的路还很长,要做的事还很多,祝愿他平平安安,心想事成。
由于你父亲已经被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五级伤残,那么,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你父亲安装假肢的所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公司没为你父亲缴纳工伤保险费,则上述费用由公司承担。
2、你父亲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待遇。
也就是说,由于五级伤残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公司可以根据你父亲的身体状况安排他适当的工作,若你父亲胜任不了,可以不再继续工作,由公司按月发给本人工资70%的伤残津贴,直至退休时止。
如果你父亲不愿意接受这种局面,可以提出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可参阅福建省的相关规定规定。
但事实求是说,虽然从表面上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会得到一笔不菲的补助金,但如果你父亲不能进行其他有效工作,没有了其他经济来源,将面临坐吃山空的境地,且以后还要更换新假肢,甚至伤势加重的治疗等,都将因为你父亲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而只能自己负担。故建议还是以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