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朋友在个人单位打工,合同08/01/01--10/12/31,差不多是车间主任的级别,手下30来人,年薪4万左右。前几天 B 老板通知,他已经把厂卖了,新的老板会全员接收,照旧岗位,待遇还要好,欢迎续订合同!
请问:
1/他要是现在不干了,有法律保护的赔偿吗?标准如何?
2/他要是继续干,(因为换了法人,也更换了厂名),是否向原来的单位提出经济索赔?
在此之前他还有过2次合同:第一次是一年,A 老板,当中 A 老板开分厂,请他过去管理,第二次与分厂订了3年,期间 A 老板把分厂卖给了当时的分厂厂长,也就是现在又转卖了的 B 老板,到期后又续订了3年。当时说好工龄是可以延续的。
现在的 C 老板说,合同可以续订,但工龄不续了,重新开始计算。请问,赔偿的工龄是7年?6年?3年?该与哪个老板结算?是基本工资(800/960/1100元)每年?还是实际工资(净到手4万/12月)每年?
1、用人单位产权转让不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不应得到赔偿。
2、在用人单位仅有产权转让而无其他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下,不需要对劳动者有任何赔偿。
3、劳动者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同,不管企业老板有何变更,只要还是与这个企业签劳动合同,不管老板变更、还是企业名称变更,劳动者的工龄就都该连续计算。建议签订合同时,不与老板讨论工龄问题。只要能证明现在的用人单位就是原单位更名而来的,法律就规定工龄连续计算。
4、当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不一致时,原则上实际发放工资为准计算相关的补偿费。但劳动者应保存实际工资的证据,如工资单或银行卡交易记录(如果工资直接打入银行卡)。
1、他要是现在不干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得到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他要是继续干,(因为换了法人,也更换了厂名),可以要求原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三个月工资),但他与新单位的劳动关系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建立。
3、A老板与分厂及分厂厂长之间角色的转变,并未影响你朋友在该单位继续工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情况,故工龄应连续计算为七年。
4、七年共计为七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可以向A老板主张。
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以实际工资(净到手4万/12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