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房产,房产证正在办理之中。因11月30日需用一笔钱,就决定转让。与一买方以28万成交,当时说的是一次付款,可第二天他却说他家有20万元钱是爱人存的,存的是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取不出来,要等到12月16日到期才能取。但可以跟朋友借到10万元,也就是说可以先付16万。我想人家也有难处,就答应他当天先付订金2万,次日付16万,12月17日付清尾款。口头说好之后,我写了一份协议,买方说不完整,他重写一份,付了订金之后走了(我给他打了收条,注明了收到某某人某某房的订金2万元)。结果第二天他写的合同里面多了一条之前从谈过的内容(要求我必需第一批取得房产证),我不能接受,他也不愿让步。我想继续与他商谈,他却说托朋友去房地产公司活动,以我退房他立即买房的形式进行交易,至于期限,他说要听朋友回话,但最晚不会超过之前承诺的12月17日。我无奈只有等。到了17号,他音信全无,给他打电话,答:在天津出差,等20号回来,最迟不超过22号。18号又打过来一个电话,说是19号可以回来,回来之后先去房产公司办理,如办理不成功,还采取签协议的的方式进行交易。在收到他订金到现在的时间里,我多次要求退回订金,结束交易,而他拒绝接受,说要退得双倍退回。同时,在此期间别人已出价29万,但由于我收了他的两万订金而没有另售他人。我11月30日所需的资金也被迫从期他途径解决,给我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而且买方给我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让我感到我们在交易中极不平等,现在我不想把这房卖给他了,我该怎么办?
··不必担心,其实你的问题很简单,你可以解除所谓的“合同”。一是,没有房产证的房产不能直接交易、过户;二是地方没有兑现付款承诺,已经违约;三是你收取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订金只需要原数退回即可,属于预付款性质,而定金是保证金,违约双倍返还。
理直气壮的解除合同吧,没有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