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从2009年7月14日进入现在的这个公司的,刚进公司办进厂手续的时候还被迫签了一份自愿放弃购买养老保险的切结书,并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到一年四个多月以后,公司人事才叫我补签劳动合同,空白合同公司也未有公司的盖章和签名的,我就从当天起签,因为我跟人事说我要要求公司支付我续签合同前几个月的工资,人事说她作不了主,我就从2010年12月1日起签至2012年12月1日止,签名日期也是当天2010年12月1日的,签完后人事就把哪一式两份的合同都要回去了,说要把合同拿到公司负责人处签名盖章才把其中我的哪一份合同给我。我当时也没想到哪么多就让她拿走了,从我应当续签的日期到我当天签署合同的日期间隔了四个多月,月底的时候公司人事才拿给我的一份劳动合同给我,我一看发现我签的劳动合同起止日期本该是12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止的,被公司私自涂改成了2010年7月7日至2012年7月7日止,其中,12月改成了7月,1日改成7日,被涂改的痕迹也很明显是用圆珠笔直接改的,我的签名日期倒是没变,公司也盖了章。我问过公司他们推脱说不是很清楚因为当时叫我签合同的人事辞职并离开了公司,还反过来问我说这不是你已经同意并且是签了名的合同吗?我真是无语,合同是一式两份的,但两份合同都同时被公司单方涂改过了,公司当时又没有在我面前签名盖印,还过了这么久才给我一份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我是受公司欺诈和不平等的情况下签下的这份合同,因为公司也没有在我的面前签名盖章,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要更改我的劳动合同我也是不会知道的。公司的作法让我很生气当时就想不干了,我想请问一下,在这种情况下被涂改的合同算不算是无效的合同呢,那涂改的日期是不是也该让当事人知道补签名或盖章后才算是有效的呢公司这么做,我觉得很可能是公司怕我以后向公司里提出要双倍工资而故意这么改的,这样,我还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我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这样涂改的合同算不算是无效合同?还是部分有效呢?我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这个合同被涂改过的事实呢?如果是无效的合同可以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哪一条提起仲裁呢?如果申请仲裁的话,会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首先,被涂改的劳动合同是不能作为法律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由于涂改后的日期笔迹与原笔迹肯定有差异,法律上是不会支持的,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其次,合同不是无效,而是部分无效,因为你从2009年7月14日起已经与企业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但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之日起1个月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企业之所以改合同期限就是为了逃避双倍工资的处罚。
综上,你可以先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然后可以依上述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当然也可以直接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