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一外资企业服务了四年多,09年3月28日又续签了三年的合同,现公司借故单方面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这种情况,公司要赔偿员工多少?除了前面服务了四年半的4。5个月平均工资外,是不是没提前通知还需多赔偿一个月?那续签的三年合同因才履行不到半年,是不是也要相应的赔偿?赔多少?另:赔偿的平均工资包不包括我去年12月份拿的年终奖金及双薪?
1、“现公司借故单方面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充分或不合法,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而不是简单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2、如果公司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的做法,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可以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而无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
3、即使公司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的做法,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可以即时通知即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必须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4、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的原因,就在于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到期而提前解除,因此,对未履行部分不再给予经济补偿。
5、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而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年终奖金及双薪属于工资总额范畴,在计算工资基数时,是必须加进去的。
单位的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合同,需要按通常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从你的情况看,公司应该支付给你一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