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于2006年2月进入某公司,直到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公司突然通知我朋友被辞退.请问,他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应得到哪些补偿
2006年2月至2008年12月每月工资1800元,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31日,月工资2000元
劳动仲裁部门和公司的律师同一个说辞,与我们理解的<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有出入,我们一下子又没找到律师,很被动,
例如未签订合同2009年2010年的工资是否双倍,因为是突然通知解除,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是否应给双倍,对方说没有双倍,
1、你朋友于2006年2月进入某公司,直到2010年12月31日被辞退,期间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影响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3、由于你与公司间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可以随时终止,但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基于以上几点,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期间的二倍的工资(共计11个月);支付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计5个月);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为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否则,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我完全同意“海天一色”的回答,且没有补充。
建议将“海天一色”的回答,列为“采纳”。
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期间的二倍的工资(共计11个月)
这个没看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