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时要求支付合理价款,这里的合理价款是约定的还是实际给付的,约定了合理的价款,但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没付清全部价款时可以善意取得吗?
一、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之规定,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约定了合理的价款,但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没付清全部价款时可以善意取得吗?
约定了合理的价款,但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没付清全部价款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关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约定的价格还是实际给付的价格,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约定了合理的价格,就表明第三人是善意的,就应当予以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当事人约定了合理的价格,但是,既然第三人没有支付价款,收回该不动产也不会对其产生不利影响。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考虑到不动产的价格较高,要求买受人必须一次性支付价款,则不太符合交易的惯例,且给买受人强加了过重的负担。在实践中,不动产买卖的价款大多是分期支付的。所以,要求不动产转让的价格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并不合理。但是,如果认为仅仅约定了价款,而实际完全不支付,同样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也可能会产生问题。一方面,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价值就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因为第三人可能在与无权处分人交易时支付了一定的价款,如果允许原所有人追回,第三人则面临向无权处分人追偿的负担和追偿不能的风险,如果第三人没有支付任何价款,即便是原所有人追回后,第三人通常不会发生较大损失。 有观点以当前房地产市场变化剧烈为理由认为会给第三人造成价差上的巨大损失,但是当前房地产价格的剧烈变化并非房地产市场的常态,不能以此作为不支付的理由。另一方面,如果不支付对价也构成善意取得,则可能引起名为有偿、实为无偿的情形,也有可能是双方虚构合同关系,实际上规避了法律的基本要求,不符合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目的。因此,在适用善意取得时,必须实际支付一定的价款,具体的比例应当根据不动产的情况来判断。
善意取得时要求支付合理价款,这里的合理价款是约定的还是实际给付的,约定了合理的价款,但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没付清全部价款时可以善意取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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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所谓的合理价款当然要通过约定,如果将黄金约定了胡萝卜的价格则明显不是合理的,就不能是善意取得。
2、约定了价格并进行了交付,合同则已经成立,分期付款也是。另外需要分期支付的价款是债权债务的问题。